新一轮电网“过路费”出炉 工商业用电成本将如何变化?
发布时间:2026-07-13 浏览量:28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并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直接影响未来三年工商业用户电费成本。
输配电价类似高速公路“过路费”,指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该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依据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模式核定,每三年核定一次。输配电价是工商业用户终端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电网企业而言,则是其核心收入来源。
对比上一轮监管周期,全国约20个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中的电量电价有所下调,下调幅度普遍在5%以内,而其中的需量与容量电价有所上调,上调幅度在3%-5%左右。因此整体看本轮输配电价保持相对平稳。
工商业用户电价计费,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单一制电价是“按用多少电收费”,两部制则是“既按用电量收费,也按占用电网容量收费”。其中,电量电价对应每一度电的输配成本,容(需)量电价则对应用户占用电网资源的成本。
这一轮输配电价核定中,电量电价下降意味着用户“多用多付”的边际成本降低,容量、需量电费提高,目的是鼓励用户提高设备利用率,避免电网容量闲置。对于用电量大的用户, 总电费可能下降,对于一些申请了较大容量,但实际用电量很少的用户,电费可能会上升。
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专委会副秘书长吴俊宏对财新表示,这种输配电价的结构改变也可引导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通过调整用电方式、配置分布式新能源、储能等方式降低最大需量,降低用电成本。
此外,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调整也是此次第四监管周期同步公布的重要内容,此次,华中、华北、华东电网区域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部分有较大幅度上调,近年来新建特高压投资巨大,需要通过区域电量电价回收成本。随着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跨区域电力流动日益频繁,这部分“过网费”的核定也备受关注。
有涨有跌
吴俊宏表示,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总体呈现更加科学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进一步完善了单一制电量电价体系,补齐了部分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标准,有利于独立储能等新业态发展。
吴俊宏解释,此前一些省份110千伏、220千伏等高电压等级缺乏对应的单一制输配电价,部分独立储能项目只能参照35千伏标准执行,增加了输配电成本。此次进一步细化电压等级后,高电压等级项目能够适用更低的输配电价,将有利于独立储能项目投资测算和市场化发展。
由于不同电压等级对应不同的输电损耗,输配电价也实行分电压等级定价。通常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线路损耗越低,相应输配电价也越低。
此外,由于部分地区调整了用户分类,不同类型工商业用户受到的影响有所分化。
以上海为例,第三监管周期中,上海仍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分别制定输配电价。此次第四监管周期中,上海与全国多数地区保持一致,将两类用户统一合并为“工商业用电”。
用户类别统一后,不同类型用户的电价变化出现明显分化。在上海,对于原执行“大工业用电”的用户而言,输配电价有所下降。例如,两部制35千伏用户输配电量电价由第三监管周期的0.1547元/千瓦时降至第四监管周期的0.1268元/千瓦时,降幅接近18%。
而对于部分原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的上海用户,则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同样以35千伏两部制用户为例,输配电量电价由0.0956元/千瓦时调整至0.1268元/千瓦时,涨幅超过32.6%。
相比之下,江苏、浙江和广东输配电价整体稳中有降。江苏35千伏两部制输配电量电价由第三监管周期的0.1107元/千瓦时降至0.1048元/千瓦时,降幅约5%;浙江同类用户电价由0.0955元/千瓦时调整至0.0895元/千瓦时,降幅6%。
广东电网整体变化较小,35—110千伏两部制输配电量电价由第三监管周期的0.0734元/千瓦时微降至0.0727元/千瓦时,降幅约 0.95%。
除了输配电价外,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也是本轮核价的重要指标。线损率反映的是电能在输电、配电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水平,也是核算用户实际承担线损费用的重要依据。整体来看,多数地区线损率下降。
其中,上海由第三监管周期的3.96%降至2.61%,降幅超过1个百分点;江苏由3.18%降至2.83%;浙江由3.53%降至3.07%;广东则继续维持在3.31%。线损率下降,通常反映电网运行效率的提升。由于线损费用是终端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线损水平优化有助于降低电力输送环节损耗,并为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提供空间。
“管住中间”
输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中国电网企业主要依靠“购销价差”盈利,即以购电价格和售电价格之间的差额覆盖输配电成本并获取收益。这种模式下,电网企业究竟承担了多少输配成本、获得了多少收益,难以准确判断,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竞争,将输配电环节作为自然垄断业务实施严格监管。改革的核心,就是把输配电价从购售电价格中剥离出来,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让电网企业回归提供输配电公共服务的定位。
中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自2014年底在深圳启动。随后,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17年、2020年和2023年完成第一、第二和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
第三监管周期成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分水岭。2023年的第三监管周期真正开始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其改革突破了输配电“过网费”长期以来的“购销差价”模式。过去,电网企业在“左手买电、右手卖电”一进一出产生的差价中“倒扣”出来输配电价,成为“暗箱”地带。而第三监管周期后,需要电网“正算”核价,从细化成本核算入手,合理约束盈利空间和投资运营效率,使输配电业务成本更加透明,引导电网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也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更加公平的价格基础。输配电价是否真实、合理,不仅关系到电力市场竞争环境,也直接影响全社会用电成本,因为其最终由终端消费者承担。
此次,第四监管周期基本延续了第三监管周期形成的监管框架,并同步公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进一步完善跨区域输电收费机制,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价格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监管周期已将原“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统一调整为“工商业用户”,第四监管周期延续了这一分类方式。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参与此次工商业输配电价调整,不会直接影响居民和农业用户的终端电价。
数据来源:财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