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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布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11-20  浏览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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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文件要求确保我市2025年年底前完成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要求,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轻烧反射窑淘汰和验收工作。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建立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台账,海城市、岫岩县政府负责按照台账时间节点落实具体淘汰工作,对轻烧反射窑至少实施“一封两断”处理(由属地政府对窑炉出料口或进料口进行物理焊接封闭并贴封条,同时断水、断电)。市、县两级分别进行淘汰工作验收,确保年底前淘汰工作落实到位。

二、淘汰范围及标准

全市所有轻烧反射窑均在本次淘汰范围内。窑炉按管辖范围,属地政府进行封存并进行、断电处理即实现“一封两断”,可视为完成淘汰任务。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立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台账(11月15日前)。市工信局将所有轻烧反射窑企业及生产线情况列出,并对每座轻烧反射窑进行编号,海城市、岫岩县对已完成淘汰的轻烧反射窑标明淘汰时间和目前状态,对未淘汰的轻烧反射窑组织逐户逐窑研究,综合考虑淘汰总体任务要求和企业实际生产需求,确定每座轻烧反射窑具体计划淘汰时间和处置方法,完善《鞍山市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工作台账》),于11月15日前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上报至市工信局。计划淘汰时间应有区别,有序逐步淘汰,时间不得晚于12月20日。

(二)开展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12月20日前)。所有轻烧反射窑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淘汰。海城市、岫岩县政府组织研究并确定具体淘汰工作程序,按照《工作台账》,在计划淘汰时间前对轻烧反射窑实施“一封两断”,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淘汰过程中,若企业暂不具备“两断”条件,由属地政府实施“一封”,并做好监管,确保停产,但在12月20日前须完成“一封两断”。海城市、岫岩县应在窑炉淘汰后3日内将淘汰情况报告市工信局。原则上,所有轻烧反射窑应按《工作台账》计划时间进行淘汰,若《工作台账》有调整,须书面报告市工信局。

(三)组织开展淘汰工作验收(12月31日前)。为确保淘汰工作落实到位,海城市、岫岩县应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同时,市工信局牵头成立由市、县共同参与的验收小组,自11月15日起对海城市、岫岩县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小组须赴现场核查轻烧反射窑状态,确认淘汰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做好记录,并留存相关照片。对未达到淘汰标准的,当即告知海城市或岫岩县并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具体验收时间安排为:11月15日-20日对10月31日前已淘汰的轻烧反射窑进行验收;11月21日-30日对11月1日-25日期间淘汰的轻烧反射窑进行验收;12月1日-10日对11月26日-12月5日期间淘汰的轻烧反射窑进行验收;12月11日-12月22日完成所有轻烧反射窑淘汰情况验收。

(四)定期调度工作进展(12月31日前)。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建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群,实时掌握淘汰和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建立周调度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每周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海城市、岫岩县于每周五将当周工作完成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措施及企业反映的合理诉求等情况形成汇报材料,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定期形成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进展汇报材料报告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省、市政府淘汰轻烧反射窑的决策部署上,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坚定淘汰决心,细化并严格落实淘汰工作要求。

(二)统筹推进工作。市工信局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海城市、岫岩县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工作主体责任,在淘汰工作推进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制定淘汰计划,提高企业对淘汰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争取企业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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